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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
释义

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

护法军政府的重要组织法规。1917年8月31日国会非常会议通过公布,共13条。主要内容:中华民国为戡定叛乱,恢复临时约法,特组织中华民国军政府。军政府设大元帅1人,元帅3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次选举之,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大元帅行使中华民国行政权,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大元帅有事故不能视事时,由首次选出之元帅代行其职权。元帅协助大元帅筹商政务,元帅得兼任其他职务。军政府设外交部、内政部、财政部、陆军部、海军部、交通部。各部设总长1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别选出,咨请大元帅特任。各部总长选举时,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当选,但遇总长缺位,未经选举以前,大元帅得为署理之任命。军政府设都督若干员,以各省督军赞助军政府者担任。本大纲至临时约法之效力完全恢复,国会及大总统之权完全行使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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