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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
释义

中华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

为清偿破产债务而规定的程序制度。《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是法院审理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案件,对于债务人财产进行一般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保护各债权人获得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防止争先受偿与独占其利,同时免除破产人未能清偿部分的责任,使破产人解脱束缚,另谋出路。破产程序包括:
❶破产的申请。债务人须有破产的原因,多数债权人的存在,通常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专属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出法定的破产申请书。
❷破产的宣告。本法实行当事人申请主义的原则,以职权主义为例外。对于破产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有理的,裁定宣告破产。
❸破产的进行。由法院选任专责主理本案程序的破产管理人,决定申报债权的期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日,公告破产裁定主义等事项,并作成通知书送达。债权人应依限期申报债权。破产人须将应属破产财团的财产、有关簿册与文件移交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应依法管理、保全和处分破产财团;在申报债权期满后编造破产债权表和破产人资产表,供利害关系人阅览。法院书记官对于破产人的财产帐簿应记明截止帐目,作成节略。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调查并确定债权;破产管理人向会议提出破产债权表和破产人资产表,报告破产事务的进行状况;如破产人拟有调协方案,亦应提出,由债权人和破产人磋商,经会议法定多数决议,报法院裁定公告。债权调查清楚,一经确定,破产管理人应作成分配表,呈经法院认可公告,将破产财团财产平均分配于债权人。
❹破产的终结。破产程序因调协的成立和分配的完结而终结,并因破产财团不敷清偿财团的费用和债务而裁定破产终止。
❺破产人的复权。由具有法定要件的破产人向原宣告破产法院提出复权申请,经审查认为合法有理的,裁定许可复权。如发现有诈欺破产罪,法院应依职权撤销复权的裁定。破产程序除本法有规定外,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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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