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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的送达
释义

行政诉讼的送达

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诉讼文书或行政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法定制度。《行政诉讼法》对送达未作具体详细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执行。行政诉讼文书和行政法律文书是指由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答辩状副本,法院发出的传票、通知书、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送达的方式有:(1)直接送达:法院派专人(司法警察、书记员)将上述文书直接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其本人不在时,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其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诉讼能力的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签收。如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人签收。(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收时,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有关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视为已送达。(3)邮寄送达:法院通过邮局,用挂号件寄给受送达人,以受送达人在挂号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在回执上说明情况即为送达。(4)委托送达:文书难以直接送达的,法院可委托外地法院或有关单位代为送达。(5)公告送达:法院以张贴、登报或广播等方式,将文书内容告知受送达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则可采用公告送达。送达的法律后果是:(1)上述文书送达后,就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2)某些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后果。参见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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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0: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