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裁定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作出的决定。它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合法、顺利地进行行政审判,保证行政判决内容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司法实践,通常行政诉讼的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❶起诉不予受理; ❷驳回起诉; ❸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❺准予或不准予撤诉; ❻中止或终结诉讼; ❼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❽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其中,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行政诉讼的裁定,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书面裁定应制作裁定书并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依法口头裁定的,应记入笔录。准许上诉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上诉期届满即生效;如果当事人上诉被驳回的,则从第二审法院驳回之日起生效。依法不准许上诉的裁定,从裁定宣布或者送达之日起即生效。行政诉讼的裁定一旦生效,人民法院通常不得变更或撤销。但属于组织指挥诉讼进行方面的裁定,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展或变更。行政裁定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非依审判监督程序请求再审的,不得就同一程序问题再行提出申请或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