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抗辩权什么时候可以行使 |
释义 | 票据抗辩权什么时候可以行使呢?票据抗辩有一定的行使条件,下面法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票据抗辩权适用的情形 1、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2、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二、票据抗辩权的限制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也会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票据抗辩权与民法上的抗辩权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民法上一般抗辩权随债权转移而一同转移,每增加一次流转,就产生新的抗辩。而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同时也有悖于票据的流通性,因此,《票据法》规定了人的抗辩的切断原理,即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以外,票据抗辩不随票据流通而移转,只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有效。抗辩切断原理就是一种典型的对票据抗辩的限制。 对票据抗辩权进行限制,世界各国票据法都有类似规定。纵观中外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三)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四)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以上种种限制的核心在于将票据抗辩中关于对人的抗辩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中去,目的是保障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票据人的票据权利,以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和信用性。 三、票据抗辩权的限制的例外 根据中国《票据法》规定,对于票据抗辩的限制有两种例外情况: (一)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抗辩。中国《票据法》第10条第一项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中国台湾1986年的《票据法》规定: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享有票据上之权利。香港现行票据条例规定:若汇票转让人之所有权是以欺诈、威迫、武力及恐吓,或非法手段,或不合法代价而取得或获承兑,或转让汇票时有违诚意原则,或形同欺诈,则所有权即属不妥。英美票据法将恶意抗辩和重大过失抗辩包括在知情抗辩当中。但这种情况下的抗辩,票据债务人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持票人有恶意或其它重大过失行为时才能使用。 (二)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抗辩。中国《票据法》第10条第二项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票据债权人以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时,取得票据的票据债权人不得享有优先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不受票据抗辩的限制,以保护票据债务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票据抗辩权什么时候可以行使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等,票据债务人可提出抗辩。如果票据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等,票据债务人均可以提出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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