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
释义 | 指行政诉讼中,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下列特征:(1)原告、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行政机关。(2)同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对“有利害关系”的解释目前有各种不同主张,尚有待司法实践不断总结完善,逐步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制度和理论体系。倾向性意见认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3)必须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产生,可以从行政机关一方产生,也可以从相对人一方产生。(4)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在本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可以本人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行政诉讼中常见的第三人有下列几种情况:(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处罚人或受害人;(2)确权案件中被授权人和被驳回申请的人;(3)两个行政机关作出相互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双方都可以是第三人;越权之诉中的被越权机关可以是第三人。其中(1) (2)两种情况是从相对人一方产生的第三人,(3) (4)两种情况是从行政主体一方产生的第三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能站在原告一方,也可能站在被告一方,但第三人有着同其他当事人不同的利害关系,其实质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和其他当事人一样,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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