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释义 | 又称“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权限范围。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行为有起诉权,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行为有审判权,是《行政诉讼法》特有的一项内容。由于各国行政诉讼的概念不同,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我国《行政诉讼法》从实际出发,在总结行政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有关规定,依照宪法,确立了我国特有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特点是:正确处理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关系,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仅限于由违法和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自由裁量行为,不予干涉,从而使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有一定限制,逐步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具体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诉讼,对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可以提起诉讼。参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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