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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释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自1976年1月3日起生效。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按照1954年第九届联合国大会决议,审议了本公约,并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联合国大会。共5篇31条。主要内容: (1)提出民族自决权原则。所有民族根据自决权,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及从事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所有民族有权自由地处置天然财富及资源。(2)规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在法律范围内的罢工权;结社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家庭、母亲和儿童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的权利;生活救济权;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权利;受教育权利;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等。(3)公约当事国应就为上述权利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情况向联合国秘书长进行报告,由秘书长将报告提交经社理事会。(4)对本公约解释的限制。如本公约不得解释为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从事活动或实施行为,破坏本公约确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或限制此种权利或自由逾越本公约规定的程度。本公约是世界人权宣言原则的具体化和条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的人权概念,把人权从单纯的个人权利发展为集体人权。截至1978年1月,已有46个国家参加了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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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