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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释义

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0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6日发布施行。共40条。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和工资分配方案。(2)企业招用职工,按有关规定将工种、人数报劳动部门办理手续。劳动部门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所需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和特殊工人,当地无法解决的可在省外招用。需招聘农村劳动力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劳动厅批准。企业招聘国营、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有关单位应允许辞职应聘。被录用的职工试用或培训期3至6个月。(3)招用职工须订立劳动合同,雇用期在1个月以上的,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劳动部门鉴证。变更合同条款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双方同意可续订。(4_)符合规定条件,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合同报劳动部门备案。职工因违纪违法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和被判刑的,合同自动解除。企业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办理手续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在解除合同后应依其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5)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工资标准、工作形式和奖励、津贴等制度。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按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的原则确定,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加以调整。(6)实行每周6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征得工会同意,且每月不得超过48小时;加班费不低于职工工资的150%-200%;职工休假待遇按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执行。(7)职工工伤、职业病、伤亡的费用和赔偿金按国家对国营企业职工的规定办理。(8)企业对职工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包括医疗、工伤、养老、待业保险;保险金由企业和个人依规定缴纳。(9)企业应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医疗保健和困难补助。(10)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保护法规,作好劳动保护工作。(11)企业有权建立奖惩制度,对成绩优异的职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制度和纪律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或处分。对职工的开除、除名应报劳动部门备案。(12)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向法院起诉。(13)企业违反国家劳动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劳动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14)聘雇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应按国家规定分别向有关部门申办,其录用、报酬、解雇、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企业决定,并在录用后1个月内报劳动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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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0: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