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告不理 |
释义 | 法院对没有起诉方向其起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不得审理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刑事诉讼必须有检察人员起诉或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自诉,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请求和被告人反诉,行政诉讼必须有原告方请求,经审查认为可以受理的,法院才受案审理。在审理中,法院受起诉方起诉范围的约束,告谁就审理谁,告什么审理什么;对上诉案件只就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坚持贯彻不告不理(须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否则,不予立案审理)的原则外,其他案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是否告诉或起诉内容和上诉范围的约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不告不理原则发端于古罗马诉讼中,所谓“没有告诉就没有审判”,就是对这一原则的表述。不告不理原则已被各国确认。例如,1791年的法国宪法第5章第9条规定:“在刑事方面,徜非根据陪审员所收到的控告,或根据立法议会在其有权提起控诉的情况下提出公诉令,任何公民均不得受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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