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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古代司法文书的一种,又称判书。源于西周时期。据《周礼·秋官·朝士》载:“凡有责(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又说:“凡属责(债)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判书、傅,都是契约券书,当时规定凡有债务纠纷,必须依据契约受理诉讼。魏晋以后,均沿用这一文体传统,将其应用于司法审判中,如传世的北齐文襄帝的《杖宋游道判》隋高构的《武乡儿姓判》。都是其代表作。唐朝科举大盛后,规定了史部铨选考试官员的“四判法”:“凡选授之制,以四事择其良:一曰身,二曰言,三曰书,四曰判。”(《唐六典》卷二)又规定,“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由于仕途的引力,判的文体一时盛于朝野。有行政公务判文,如尹伊的《尚药局牒省索杜若省符下坊州供送判》、陆泌的《对小吏陵上判》、杨行恽的《对黜免判》等;有司法判书,如白居易的《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判》、《得丁为士葬其父用大夫礼,或责其僭辞,云从死者判》等,现存世者即有101篇;还有不少是往来人情,如康廷芝的《对求邻壁光判》、司马锽的《对紫芝白兔判》、李昂的《对祭社不奏商均判》,张楚的《对祭五嶽判》等,几乎成为官方公文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学子无判不书官不做判非官,仅唐一代现存的判文也有数千篇。唐以后,判仅限用于司法审判的行文上,始称之为“判书”,后又演化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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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