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征收中的几份文件,如果看不到一定不要签字 |
释义 |
房屋征收中有哪些文件,如果你没有看到,就不能签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一是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即“暂停征收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地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对制止征收范围内一系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一般来说,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会有这样一个“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正式拉开拆迁大幕,“锁定”被征收房屋权利的变化。例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不得不当增加补偿费(如新建、扩建、改建等)的要求纳入房屋征收范围,房屋重建、房屋及土地用途变更、入户或分户、过户、财产分析、分割、房屋捐赠等)将于日后公布。公告应当载明中止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本公告的内容多么详细,都不能取代法定的征收决定公告,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二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内容,在整个城市房屋拆迁中占据核心地位,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许×云案”中,地方政府未作公告,直接拆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最终导致败诉的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本公告中的征收补偿方案将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效果。被征收人不服的,应当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实施救济。第三,公布房价评估初步结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提供的个别住户初步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讲解个别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有错误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纠正。 律师在此要强调的是,房价评估是城市房屋拆迁中非常重要的程序步骤,它将直接影响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金额。公示这一环节必须在法定的评估程序中进行,其监督对评估报告的后续查询乃至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都具有一定的意义。重视评估环节和评估程序是被征收人的维权意识。四是赔偿决定公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公告或者土地征收公告。 征地公告的内容包括用途、地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因此,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公告程序。二是土地征收公告。根据《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计划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土地征收情况,并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未依法公告征地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可以说,这是一个没有失败的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征地通知书将包含征地审批文件等重要内容,直接反映征地项目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及时发现“未批先用”、“少批多占”、“拆迁审批”、“先用土地审批文件代替征地审批文件”等违法用地情况,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自我保护。第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以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为单位,制定并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未依法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可以说,这也是一个没有失败的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该方案将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权益。它直接关系到“房”、“钱”以及谁有谁没有的问题。这也是广大被征地农民需要关注的重点。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意的,可以考虑通过申请协调和裁决程序解决,也可以考虑直接对该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在现实生活中,未阅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的,不得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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