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委员会 |
释义 | ❶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名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分别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自治州州长、县长、自治县县长、市辖区区长、乡长、镇长各1人,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各若干人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省、自治区为4年,其他为2年。主要职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县以上的人民委员会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有权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县级以上的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1次,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会议每半月举行1次,在必要时都可以临时举行。按照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厅、局、处、科、股、办公室、委员会等。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或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从1967年初起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所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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