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代表的辞职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向原选举单位辞去代表职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953年选举法和1979年选举法均未作规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选举法第4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选举法对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能否辞职及其程序未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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