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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代表苏维埃
释义

人民代表苏维埃

1977年苏联宪法规定的苏联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苏维埃在这一时期经历了确立和发展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7年10月7日至1988年12月1日。1977年10月7日第九届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七次非常会议通过的苏联现行宪法序言宣布,苏联已经“建成了”发达社会主义社会,成为“全民国家”,苏联的政权组织形式也相应地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改变为人民代表苏维埃。例如,1977年颁布的苏联现行宪法最初文本规定,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边疆区人民代表苏维埃,州人民代表苏维埃,自治州人民代表苏维埃,自治专区人民代表苏维埃,区人民代表苏维埃,市人民代表苏维埃,市辖区人民代表苏维埃,镇人民代表苏维埃,村人民代表苏维埃——组成统一的国家权力机关体制。苏联、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5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每届任期2年半。苏联的国家管理机关体制包括:苏联部长会议,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以及它们所属的各部、各国家委员会和各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的执行委员会以及它们所属的各部、各局。苏联的国家管理机关还包括各国家企业、机构和组织的行政部门。苏联各级部长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分别是本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的执行和发布命令机关。第二阶段为1988年12月1日至今。1988年12月1日第十一届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十二次非常会议通过了第一部苏联宪法修改补充法。1989年12月20日第二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了第二部苏联宪法修改补充法,即就选举制度修改苏联宪法法。1990年3月14日第三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法。经过修改补充的苏联现行宪法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和向共和国放权原则改变了苏联的人民代表苏维埃体制。例如,规定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自治州、自治专区人民代表苏维埃,边疆区、州人民代表苏维埃和其他行政区域单位人民代表苏维埃——组成统一的国家权力机关体制。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最高苏维埃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在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共和国里,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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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