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规定的国境口岸,包括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依据该法规定的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主要对以下事项行使监督职权:(1)监督和指导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病媒昆虫、啮齿动物进行防除;(2)对停留在国境口岸出入国境的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实施检验,并对运输、供应、贮存设施等系统进行卫生监督;(3)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致死的尸体,实施检查、监督和卫生处理;(4)监督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粪便、垃圾、污水进行清除和无害化处理;(5)对与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环境因素实施卫生监督;(6)监督国境口岸周围内采取防蚊措施的执行。对于违反本办法和有关卫生法令的单位和个人,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有权酌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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