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诉 |
释义 | “公诉”的对称。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且可以调解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刑法》第134条第1项规定的,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件;(2) 《《刑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件;(3)《刑法》第157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4)《刑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5)《刑法》第180条规定的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6)《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7)《刑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件;(8)《刑法》第183条规定的遗弃案件。自诉须向管辖法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控诉,并按被告人数提出诉状副本。自诉在程序上与公诉不同之处是,可以进行调解,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同时,被告人还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参见[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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