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三个: l、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2、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里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并非特指双方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同意续延,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后,用人单位只同意与其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否则不续订合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1、《劳动法》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老职工的利益,带有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进行补偿的性质,是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种权利加以规定的。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劳动者明显不利的,应认定为无效。2、从法理上讲,《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属于劳动基准法的强行性规范。劳动合同双方违反这一规定而作出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期限应以法定的无固定期限为准。因此,在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行为已表明同意续订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订立无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的问题,希望能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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