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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北市议会组织规程
释义

台北市议会组织规程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行政法规”。1967年7月8日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行政院”公布,后经5次修正。1981年5月25日修正的全文,共46条。规定台北市议会议员由市选举人选举,其名额以100万人为基数,选出市议员40名,人口超过100万人部分,按其超过之数,每满10万人选出市议员1名,最多不得超过51名。市议会的职权是:议决有关人民权利义务的市单行法规;议决市预算及审议市决算审核报告;议决市财产处分、市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市政府及市议员提议事项;接受人民请愿及其他法律赋予之职权。市议会议员任期4年,连选连任。市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市议员以无记名投票分别互选。议长综理会务,议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议长代理,议长、副议长同时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议长指定议员1人代理。市议会除每届成立大会外,定期会每6个月开会1次,每次会期不得超过60日。市议会非有全体议员过半数出席,不得开议,议案表决,除特别规定者外,以出席议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否则为否决。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市议会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承议长之命,办理市议会一切事务。规程并就市议员及议长、副议长的就职、去职、辞职、罢免或死亡的补选,市议员的权利义务、市议会的会议制度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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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