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归责任 |
释义 | imputability又称“可归因性”,个人或一群人所作的不法行为,而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从而引起国家责任。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关以及地方政府的不法行为通常可归因于国家,而在特定条件下,私人行为也可导致国家责任。按照1979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的规定,下列行为可归因于国家:(1)一国的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不论是属于制宪、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权力之下,不论担任国际性或国内性职务,也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2)国家内地方政治实体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实体机关以此种资格行事而作出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所作的行为。(5)一国的机关以此种资格行事,在别国领土内所进行的行为,按照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别国的行为。(6)国际组织的机关以此种资格行事所作的行为,按照国际法不应仅因该行为发生于一国的领土或该国管辖下的任何其他领土,即视为该国的行为。(7)在一国领土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其他领土内成立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依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8)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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