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永久中立 |
释义 | permanent neutrality主权国家根据国际条约义务,实行中立化,保证自己不发动战争,也不参加任何其他国家间的战争,在任何战争时期永久遵守中立义务的法律事实。接受永久中立地位的国家称为永久中立国,作为永久中立国,应当履行的义务有:(1) 不参加其他任何国家之间的战争,在任何战争时期始终保持绝对中立;(2) 不主动发动战争。但是当受到其他国家攻击时,永久中立国为了保护本国的独立和领土完整,也可以进行自卫战争,并且可以在平时为此目的保持军备;(3)不得参加任何需要承担进行战争义务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等。永久中立条约其他签字国对永久中立国应尽的义务,即永久中立国的权利有:(1) 尊重义务。尊重永久中立国的独立、领土完整及战时中立地位; (2) 保障义务。在永久中立国的独立、领土完整和中立受到侵犯或有遭受侵犯的危险时,应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包括必要时使用武力阻止侵犯。历史上曾经有过永久中立地位的国家和地区,共有:马尔他岛(1802年,未实现)、瑞士(1815年)、克拉科夫(1815年)、比利时(1831年)、卢森堡(1867年)、刚果自由国(1885年)、洪都拉斯(1907年)、的里雅斯特自由区(1947年,未实现)、奥地利(1955年)、老挝(1962年),至今仍保持中立地位的只有瑞士和奥地利,其中只有瑞士的永久中立地位最为完全。瑞士的永久中立地位是早在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上有关各国签订了承认和保障瑞士永久中立的议定书后确定的。瑞士以外的缔约国不仅承认和尊重瑞士的永久中立,而且担负了保障其中立的责任。奥地利在1955年根据本国制定的宪法性《联邦条例》,宣布永久中立,并请求有关国家给予承认,该国的永久中立地位是得到各国承认后确定的。各国的承认仅表示尊重其永久中立,不包含保障其中立的义务。由于永久中立国不得承担进行战争的条约义务,瑞士至今仍未加入联合国。但是,1955年成为永久中立国的奥地利被获准参加联合国。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决定免除永久中立国在联合国军事制裁行动方面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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