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
释义 | 一、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后果是不同的。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由于担保法第17条规定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债权人一旦通过上述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此时,根据担保法25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作用已经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用。如果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很可能超过,对债权人未免不公平。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应中断。而在连带保证责任时,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此时,与一般保证责任相比,连带保证责任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保证期间归于消灭;二是诉讼时效开始发挥作用,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因,往往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即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如债务人起诉、提出要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因而,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应当根据债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权利,其是否真正行使权利而有所不同。而诉讼中止,则是因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而产生,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因此,无论对于主债务还是保证债务均应一律对待,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同时中止。 以上就是由法律咨询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一些相关要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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