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报告的通知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法规。1986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民政部的报告,对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的条件作了调整:(1)非农业人口6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设置市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重要工矿科研基地、著名风景名胜区、交通枢纽、边境口岸,虽然非农业人口不足6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2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市的建制。(2)总人口50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非农业人口10万以上、常驻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3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总人口50万以上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非农业人口一般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行政公署驻地所在镇非农业人口虽然不足10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3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市撤县。(3)市区非农业人口25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即设区的市,已成为该地区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中心,并对周围各县有较强辐射力和吸引力,可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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