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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九七七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释义

一九七七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

简称“1977年苏联宪法”。苏联成立后颁布的第三部联盟宪法。1977年10月7日第九届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七次非常会议通过。除序言外,共9篇21章174条。主要内容: (1) 宣布苏联已建成发达社会主义社会。苏联在这一阶段的任务是把发达社会主义建设成为没有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2) 苏联已完成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成为社会主义的全民国家。用马列主义学说武装起来的苏联共产党成为全体人民的先锋队,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全民国家的政治基础是取代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的人民代表苏维埃。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基础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牢不可破的联盟。(3)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是苏联政治制度发展的基本方针。在保留代表制民主的同时,确认直接民主形式。如国家生活中的最重要问题提交全民讨论或者付诸全民投票(全民公决)。在宪法结构上,用一个整篇两个专章确认苏联公民的法律地位,并把它放在国家机构之前,以反映公民法律地位的提高;在宪法条文上,显著扩大了公民的权利自由,增加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明文规定了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4) 保留苏联的联邦制和苏维埃自治的各种形式的同时增加了许多旨在加强联盟原则和贯彻统一国家政策的内容。(5) 苏联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为苏联、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和部长会议,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区、市、市辖区、镇、村人民代表苏维埃和它们的执行委员会。特点是首次规定两院人数相等,确认两院常设委员会的法律地位。(6) 苏联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严格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取消一个区设几个人民法院的情况;统一苏联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长的任期(5年);增加公民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无罪推定,社会组织和劳动集体代表参加诉讼程序等原则。从1988年12月1日起,对该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改。1991年9月因苏联解体而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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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5:3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