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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释义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编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利用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由各地(地、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当纳入国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规划由省委会同省国土局和省级有关部门下达,但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规划。第六条中国企业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可以对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股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转让集体土地的股份。第七条中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作价。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第八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的土地需求,按照规划先行征收土地。预征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前征收的耕地,按征地费的20%-30%向农民缴纳。农民提前办妥征地手续后,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后,可继续临时耕种,剩余70%-80%的征地费将在建设项目用地时支付。在预征土地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多年生植物。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取有偿有限期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需要使用土地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有偿、限期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与原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直接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无效。第十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直接出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变为国有开发改造用地后,方可出售。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中有关征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法。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法人证书、银行资信证明和项目批准文件,按照土地使用审批权限,向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应当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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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