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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释义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编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和有关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第五条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或者国家支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中方原有厂房、场地或者出租房屋、场地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分区取得土地使用权。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以出让或者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取得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可以从出让的土地中,按固定价格购买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确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缴纳期限,分期缴纳。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后,依法转让给外商投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以集体土地的形式入股。但集体土地份额不得转让。农村经济组织以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入股的,应当经市、县(市)农业、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利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九条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入股中外合资、合作进行技术改造,确实难以缴纳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或者缓缴。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由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地价,报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用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并提供下列材料:(1)土地使用申请书(2)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3)土地权属证书(4)房屋及场地租赁协议(5)场地平面图。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经批准终止经营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满前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实际用地年限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个月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扩大面积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市、县(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自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开始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始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0%-20%收取闲置土地费;二年未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赔偿开发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开发开始所需的准备工作而导致的开发开始延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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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