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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释义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委会)发布文件编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机关第三章编制,企业的变更和终止第四章企业的经营管理第五章从业人员的权益第六章外商的权益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促进南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南宁市(含郊区、市区、县)的外商投资企业。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第二章行政机关第四条南宁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其职责是:(一)按照权限审批在南宁市设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查权限,申报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三),(四)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五)检查、监督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解决涉外合同纠纷。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营企业有两个以上中方合作伙伴,隶属不同部门或者地区的,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主管部门。第六条国有企业利用房屋、建筑物、设备、场地、资金等有形国有资产和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登记后,方可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第七条工商、税务、财政、计划、经济贸易、劳动、人事、环境保护、卫生、消防、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程序和期限,加强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正式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书面申请;(2)项目建议书和批准书;(3)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4)合同、章程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联合体(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通知(6)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证明、外方个人投资身份证(复印件)(7)外方银行资信证明(8)合资公司董事会名单(9)进口设备材料清单(10)国有资产评估,确认书(中方为国有企业)或产权界定书(中方为股份制企业或集体企业)(11)征地证或场地租赁证(12)环保部门意见书(涉及环保项目)(13)其他证明文件提交。第九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正式文件:(一)设立企业的书面申请;(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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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2:4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