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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政府分区设署规程
释义

县政府分区设署规程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行政组织法规。1940年4月30日中国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共15条。规定各政府因县的面积过大或有特殊情形时,得分区设置。区的划设以15乡镇为原则,由县政府划定范围,开明理由,呈请该管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转请省政府核准,并由省政府咨报内政部备案(区的裁并亦同)。区设区署,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区内各乡镇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务。区署所在地须择全区适中或交通便利地点,定名为“×县政府第×区区署”,或冠以所在地地名及含有历史与地理意义的名称。区置区长1人,由县政府在甄选训练合格人员中遴请省政府委托。区署置指导员2至5人,分掌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等事项。由区长在甄选训练合格人员中遴请县政府委派,并报省政府备案。因事务繁简酌置雇员2至5人、区丁2至4人。区得设建设委员会,为区内乡村建设研究设计协助建设的机关,由区长及区署的民政、财政、教育、军事各指导员和区长聘请区内声望素著并热心公益的人士5至7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为主席,另置副主席1人,由会员推选。已设有区建设委员会的区署,办理区内卫生、农田、水利、森林、道路、桥梁以及农村经济建设事业,均先交区建设委员会详加讨论,其方案由区署报请县政府核准后施行。区署因办理区内建设事业,得酌置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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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