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❶行政区域的简称。 ❷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至1984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公署管辖的区域。地位高于地区或专区。1954年前全国曾分别设立17个行政区。至1984年先后撤销。如海南行政区、江西省赣南行政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南疆行政区、广东省的粤东、粤西、粤北、粤中行政区。除海南、南疆两行政区领导1个或几个自治州或专区外,其余均直接领导若干县。 ❸中华人民共和国介于省、自治区与县、市之间的行政区域。全国曾设3个,即内蒙古自治区的平地泉、河套行政区和广东省的海南行政区。1954年1月撤销绥远省时,将原绥远省的集宁、陕坝专区分别改为平地泉、河套行政区,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作为自治区与旗、县之间的行政区域单位。1958年撤销,所辖旗、县分别划归乌兰察布盟和巴彦淖尔盟。广东省的海南行政区,原为海南行政公署管辖,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决定海南行政区统一管辖1个自治州、2个市、16个县,以及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归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批准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