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活动,除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关法律法规: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全国或者跨省基础电信业务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拨款20亿元;增值电信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基础电信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增值电信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第六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不含无线寻呼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投资比例不超过50%。中外投资者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电信条例》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相关法律法规: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适合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符合下列条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性要求和具体行业。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最多,占中方投资者总出资额30%以上的投资者。第九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主要外国投资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在注册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三)有资金、有条件适合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士(4)具有良好的基础电信业务业绩和运营经验。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主要外国投资者,是指在全部外国投资者中出资额最大,占全部外国投资者出资额30%以上的投资者。第十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的主要外国投资者,应当具有良好的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的业绩和经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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