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彭真 |
释义 | 1902~)山西曲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人之一。著名政治活动家、法学家。1923年加入共青团,同年冬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参加革命后曾任共青团太原地委书记,正太铁路总工会秘书兼管石家庄党的工作,中共天津部委第一、二、三部委书记,地委职工委员会书记、地委组织部长等领导职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任中共顺直省委工人部部长、组织部长、唐山市委书记和天津市委书记。1929年遭国民党逮捕,入狱6年半。出狱后任中共中央北方局组织部长。抗日战争期间还担任晋察冀分局书记,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央组织部长、中央城工部长。解放战争期间任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东北民主联军政治委员、中共中央组织部长。建国后任北京市第一书记、北京市长、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中央政法小组副组长、组长,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并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委员长(第六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委员。1979年以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他长期领导全国的政法工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作出了重大贡献。50年代,他曾主持起草“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1979年以来领导或主持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律师暂行条例》、《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国籍法》、《婚姻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1980年9月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主持起草宪法修改草案的工作,制定1982年宪法和一批重要的基本法律,卓有成效地贯彻和执行了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1991年5月,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将他的部分著述辑成《彭真文选》出版。他针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的报告和讲话。(1) 1953年,他在“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中提出中国“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2) 1954年,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他着重阐明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问题,指出:“不允许有任何超于法律外的特权分子”; (3)强调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4) 1979年以来,他强调重视法制,主张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他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发言。“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一周年向新华社记者的谈话,都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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