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录囚 |
释义 | 也称“录囚徒”。旧时对监所在押人犯进行检查、清理、平决冤狱的一项制度。源于汉代郡守、刺史周行郡国、省察治狱、黜陟能否、断治冤狱的常职。初时,多取巡察方式:“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注:“县邑囚徒,皆阅录视,参考辞状,实其真伪,有侵冤,即时平理。”(《后汉书·百官志》)后来,录囚畅行,往往郡守不再亲临,而委诸属吏进行。《后汉书·应奉传》:“(奉)为郡决曹吏,行部四十二县,录囚徒数百千人。及还,太守备问之,奉口说系囚姓名,坐状轻重,无所遗脱。”为了明察狱治,有时皇帝还亲录囚徒。《晋书·刑法志》:“及明帝即位,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故尚书奏决近于苛碎。”一旦察出冤狱,还要追究原办官吏的责任。《后汉书·和帝纪》:“永元六年秋七月,京师旱。丁巳,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收洛阳令下狱抵罪,司隶校尉、河南尹皆左降。”唐、宋各代承袭录囚之制,但称录囚为“虑囚”。“虑”、“录”音近,“录”误为“虑”。《汉书·焦不疑传》:“(不疑)拜为青州司史,每行县录囚徒还”。注:师古日:“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抑滞)与不也。今云虑囚,本录声之去者耳,音力具反,而近俗不晓其意,讹其文遂为思虑之虑,失其源矣。”唐、宋虑囚之制稍有区别:唐代五曰一虑;宋代或五日,或十日,依据临时命令行事。(参见《沈寄簃先生遗书·赦考》)明代因掌录囚定“审录”之制:“(成祖)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行法司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持节传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如洪武制。十七年,令在外死囚,悉赴京师审录。”(《明史·刑法志》)明审录之制,五年一次,宪宗成化十二年(公元1476年)成为定制。“(成化)十二年,大学士商辂言:‘自八年遣官后,五年于兹,乞更如例行’,帝从其请,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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