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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释义

发布部门:鲁巴网发布文件编号:京政发[2001]35号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委员会,省直机关:现将《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吉林省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根据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中外投资者。第四条受理外商投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努力提高效率。第五条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投诉办公室)和各市州投诉部门是受理投诉的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机构)。第六条省信访办在省利用外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市、地的被诉事业单位在本市、地的事业单位或者市、地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七条省信访办代表省政府处理各类信访,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八条省属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省直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及其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由省级信访办办理或者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地机关委托办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由企业所在地市、州的被投诉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处理;省信访办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也可以直接受理。第九条各被诉机构的职责是:(一)省信访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访工作;(二)经同级政府授权,起草或制定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政策措施(三)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们将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对其进行跟踪监督。各市州被诉机构应及时向省信访办反映情况(四)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并答复有关政策,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规章和其他问题(五)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与投诉有关的重要问题,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第十条各级被诉机构应当选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熟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熟悉业务、了解国际惯例的人员,能够正确处理外商投资相关事项,从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筹备、生产经营、终止清算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或者与有关单位(包括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纠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发生纠纷,要求提请被起诉单位或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可以提出申诉。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投诉:(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二)中外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三)正在申请的中外投资者或者委托代理人外商投资企业。代理人投诉时,必须持有投诉人出具的委托书。第十三条申诉人可以书面或者传真提出申诉。投诉内容应包括投诉人姓名、投诉内容和相关信息。不接受匿名投诉。第十四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第十五条申诉人有权撤回受理的申诉。第十六条信访人可以同时起诉一件或者数件案件。第十七条信访人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处理。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办案结束后10日内,按照分类、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案件和处理结果报送省信访办或者市、国家机关备案。第十八条申诉人不得同时向两个以上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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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0: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