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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
释义

发证部门:陕西省发证编号: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开放促发展、以发展求发展”战略,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加有效地招商引资,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1除依法纳税(费)外,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承担其他费用。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承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必须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报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省政府发(1995)49号文件的规定审批后再收取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开办各种培训班的名义,随意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增加其负担。2、 财务检查、税务检查和各类审计,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市容管理、文化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各类专业检查,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其他投资项目,由省、地(市)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报同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执行检查的人员必须持有部门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方能履行职责。一般情况下,各类检查(检查)不得要求企业主要领导出面接待,不得随意收取费用、接受宴请、占用企业的财物,不得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3、 公安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治安检查和刑事侦查,应当经地级以上公安局(处)负责人批准。公务员执行职务,应当持局(处)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外来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不得随意处罚。公安、交警对外商投资企业车辆年检和违章处罚,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超规定收取费用和罚款。4、 供水、供电、供气、银行、邮电、市政工程管理等部门、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利用行业特权,故意给企业制造困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中断服务的,应当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正确处理,并提前告知,以便企业做好相应准备。5、 违反上述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费用,也有权向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进行检查和举报。有关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严肃查处。一般问题自验收之日起15日内答复;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查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辖级别派出或者聘请特邀监察人员,颁发证书,明确职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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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