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规定,适用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有2:(1)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2)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例外。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假释考验期,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从假释之日计起。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监督,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即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新罪,就由审理新罪的法院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服满的刑期和新罪应判之刑,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假释与缓刑不同:(1)假释是在执行期中因特殊原因而附条件的释放,缓刑是对轻罪判处轻刑而有条件地不执行。(2)假释不执行的刑期是原判刑罚减去执行部分后的余刑,缓刑不执行的刑罚,是判决的全部刑期。(3)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再犯新罪时,可能构成累犯,缓刑期满,以后再犯新罪时,不发生累犯问题。假释与监外执行也不同:被假释的罪犯,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决已经执行完毕;而监外执行,只要妨碍监内执行的条件一旦消失,就要收监执行余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