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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破产了,企业法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释义
    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的申请
     破产的申请分为债务人的申请和债权人的申请二类。
     债权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 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
    (4)未到期的债权。
     司法实践中,有担保的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很少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他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偿,他不会申请债务人破产。那么,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无权提出破产申请呢?我们认为,否定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法律上并无根据。如果出现抵押权实现困难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偿的情况,有担保的债权人仍可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自主决定。但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是否须经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并无规定。但依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除自由决定是否申请破产外,法律也规定了个别强制情况。《公司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实践上,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提交义务较债权人的申请多一些,下面列出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1)破产还债书面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指企业开办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文件。如果是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还应由同意开办的外经委批准。
    (3)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及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资料,主要是指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
    (4)审计报告、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企业为他人、他人为企业的担保情况说明。
    (5)企业亏损情况的详细说明。
    (6)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
    (7)资产状况明细表和资产处所说明表。
    (8)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的说明。
    (9)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成立合同等有关成立情况的材料。
    3、破产的受理
     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破产申请,就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均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不予受理)后,破产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一旦公告,申请人就不得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如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此外,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理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当移送至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发现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并且在三个月内难以审结的,应通知该法院移送。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之后,该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和要求,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律师可以受某个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发表意见,通过综合分析各种情况,为当事人决策参谋,以保证债权人能真正获得最大的收益。
     我们曾经办过这样的案件: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B、C、D、E四公司均是债权人,B公司的债权5000万元有A公司的一幅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C、D、E三个公司的债权无财产担保。B、C、D、E四公司为具有共同主管部门的关联企业法人。法院受理期间,A公司的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法院同意后,企业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中断破产程序,以图避免破产的命运。
     作为B、C、D、E公司的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我们分析情况,收集信息,认为B公司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利,在债权人会议中无表决权。C、D、E公司虽然有表决权,但债权的比例不足以影响和解协议的通过。而根据当时情况分析,大多数债权人赞成和解协议的内容。我们于是向B、C、D、E公司的主管部门建议:B公司的债权占有较大比例,如果B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换取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则完全可以阻止和解协议的通过。这样,对B公司来说虽然损失不小,但从B、C、D、E四个公司的整体利益来说却是有利的,能保证债务人企业及时破产,偿还债务。该企业主管部门接受了我们的建议,成功地阻止了和解协议的通过,促使债务人企业及时破产。实践中很少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但我们另辟蹊径,取得了较大的成功。这是一个较典型的案例。
    2、债权人会议的职责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1)审查有关申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三)和解与整顿
    1、和解申请的提出
     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和解,以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为前提。全民所有制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由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条件,只有和解协议生效后,整顿才能够进行。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其破产申请无论是债权人提出的,还是债务人提出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都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且可以自主地行使申请权,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约束。
    2、和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减免债务清偿的数量,延缓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和解协议内容约束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必须遵守,但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和解协议债务人仍不能执行,则说明整顿失败,法院必须恢复已中断的破产程序。
     和解协议生效后,将产生如下的法律后果:
    (1)破产程序中止。破产程序的中止是指破产程序的暂时停止,而不是终结破产程序;
    (2)解除破产保全处分。整顿期间如果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就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破产程序一旦中止,对破产财产的限制措施也应该解除。
    (四)破产宣告与清算组的设立
    1、破产宣告
    根据法律规定,引起破产宣告的条件如下:
    (1)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债务人不申请和解的,法院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2)由于债务人的和解申请不符合法律要求,法院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被债权人会议否决,法院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4)债权人会议违反法律规定或和解协议存在欺诈情形,法院依法不认可和解协议的,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5)由于法定原因,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和解程序的,债务人做出法律限制性行为,严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经法院裁定终结和解程序的,法院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6)和解期限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7)债务人是国有企业,其产权主管部门不提出整顿申请或虽提出整顿申请而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宣告标志着案件进入实质的破产程序,开始成立清算组,确定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破产债权,对破产企业无效行为进行处理,保管、处理破产财产,按清偿顺序分配破产财产,最后进入终结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破产清算组在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目前有的城市随着清算工作的专业化和专业机构的出现,还出现了委托清算的做法,即由法院委托专业清算机构组建并报法院批准后成立清算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明确规定:“成立清算组以前,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这个规定带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现在许多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已不执行这一规定,而由法院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中指定组成清算组,(一般由3至7人组成,律师定性,会计师定量,律师在清算内负责日常工作并起主导作用)。有少量案件(主要是市、区属一级公司的破产案件),吸收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参加。
    3、清算组的职责
     依照法律规定,清算组的职责范围总体而言是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五)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因以下三种情况而终结:
    1、经过整顿,因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结;
    2、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3、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后,应由清算组向原有破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写出清算组财务审计报告提交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移交破产企业的财务、合同、执照、公章、档案等材料;清算组的公章应移交法院转由公安机关销毁。然后人民法院即可撤销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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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