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程序上的越权 |
释义 | 行政机关和低级法院违反成文法规定的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违反自然公正原则虽然也是程序上的越权,但因为它是普通法上的程序规则,所以在司法审查的理由中,把它和制定法上的程序分开。英国行政上常见的程序有调查程序、咨询程序、通知程序、副署程序、提交审查程序、批准程序、权力委托程序等。这些程序有的是内部程序规则,实施于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有的是外部程序规则,实施于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区分任意性的程序规则和强制性的程序规则。违反前者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违反后者才构成程序上的越权。强制性的程序有时由法律规定,有时由法院解释决定。法院在解释时,主要根据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所受到的影响决定某一程序是否具有强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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