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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移送管辖
释义

移送管辖

因没有管辖权或虽有管辖权但具有特定情况,而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机关处理的诉讼行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1)立案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2)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包括: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以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移送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地域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指对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及时处理案件更为有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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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