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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双方需提供哪些材料?
释义
    一、房屋租赁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为:
    1.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
    2.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虽然没有给租赁物造成损害,但经出租人催告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仍未恢复。
    3.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
    4.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并造成房屋损失而解除。
    5.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双方需提供哪些材料
    房屋租赁双方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身份证、租房合同、房产证、其他有效产权证明。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房屋租赁中承租人还需要承担以下的责任:
    1.按期交纳租金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20.未经屋主同意,不得擅自改装房屋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法律网提醒: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引用法条: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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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