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移转协定 |
释义 | devolution treaty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签订的被继承国将有关条约义务或权利移转给继承国的协定。(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8条)。所谓有关条约义务或权利是指被继承国在国家继承日期对作为继承国的领土有效的条约而具有的义务或权利。实际上,摆脱殖民统治而独立的国家往往与殖民国家签订这种协定,使新独立国家继承殖民国家先前缔结的有关条约。最早签订的这种协定是1932年伊拉克独立时与英国签订的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外约旦和缅甸也先后于1946年和1947年签订这种协定。其后,由于非殖民地运动顺利发展的结果而独立的国家,大体上也都签订这种协定。这种协定规定新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的有关条约一般地继承的原则,或者明确规定哪些条约由新独立国家直接继承。在原则上,只有可适用于新独立国家的有效条约,才由新独立国家继承。但是,移转协定只能拘束签订协定的双方,对于第三方——国家或国际组织,还必须得到第三方明示或默示的同意。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明文规定:“虽然缔有这种协定,国家继承对于在国家继承日期对有关领土有效的条约所生的效力,仍以本公约规定为准。”换名话说,新独立国家是否继承,还得遵照国际法上关于条约继承的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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