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告知权利程序 |
释义 | 行政机关在使当事人承担某种义务或剥夺其享有的某种权益时,告知当事人在程序上享有何种权利的程序。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或复议决定,令当事人承担某种义务,如交纳罚款,剥夺当事人享有的某种权益,如吊销营业执照、没收其财产等,这时行政机关应一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一制度在台湾被称为“教示”。告知权利程序的意义在于:相对人在其权益受到不利影响时,知道自己可以获得救济的途径,进而利用这一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程序的设定,也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告知权利程序若为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即为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而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可以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由,决定予以撤销、变更,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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