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告示 |
释义 | edictum古罗马的长官在大会上所作的口头声明。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告示指长官的任何一般通告;狭义的告示指司法长官(最高裁判官、高级审吏、各省的管治者)在就职时所作的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特殊公告。司法长官在这种告示上说明在什么情况下给予司法保护,在何时又拒绝给予保护,规定起诉和答辩的书状程式。最高裁判官在告示中根据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承认当时形式的种种新关系,而且使原有的法规适应于这些关系,从而构成新的法律。司法长官、特别是最高裁判官,凭借这种办法,使私法适应新的要求。长官所颁布的告示仅在其任期内有约束力,其后任在形式上不受前任告示的约束。告示因之被称为“一年法”,意即长官一年任期内的法律。但是,如果告示中的某些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符合发展着的经济生活要求,并适合奴隶主的利益,那么新的长官就将前任告示中的这些规则录入自己的告示之中。告示中不合现实需要的部分则被新的原则所取代。这种为尽量符合生活的要求而不断变化,使告示成为反映发展着的罗马私法的一种灵活形式。因此,作为罗马法的渊源来讲,告示具有巨大意义。在公元最初两个世纪,已经形成一批原则,在告示上被反复抄录,事实上已成为一批固定不变的法律原则。公元130年,皇帝哈德良委任法学家萨尔维乌斯·犹理安搜集告示,并作校订。犹理安的告示校订经元老院通过决议宣布为永久敕令(edictum perpetuum)。经过哈德良批准,这种敕令成为罗马帝国法律的基础,对它作补充是皇帝独有的权力,原先的最高裁判官的司法职权受到了限制。罗马法由此从司法经验主义或司法至上转变为立法至上。但取代告示的敕令是一种极为敏捷的衡平性立法方式,因而继续起着推动罗马法前进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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