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性 |
释义 | 社会主义法的重要属性之一。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性表现为:它既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既执行着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着任何社会都会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如关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生产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法的社会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从不同角度所描述的法的性质,它们是不矛盾的。法的阶级性说明法的社会性,法的社会性体现法的阶级性,不应把二者对立起来。在社会主义社会,法的主要职能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里既体现了法的社会性也体现了法的阶级性,即不应把建设两个文明同执行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对立起来理解。因此不仅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那部分法律规范体现法的社会性,而且执行阶级统治职能的那部分规范也体现法的社会性。社会性指的是法为一定的社会关系服务的性质。在阶级社会,一定的社会关系总是对一定的阶级有利的,脱离不开阶级性,没有一种不具阶级性的法的社会性。就是社会主义法中体现社会公共职能的那些规范也具有阶级性。这是因为,任何法律规范总是同一定的阶级意志相联系,为一定的社会关系服务,从属于一定的法律体系。从形式上看社会主义法中体现管理社会的经验、知识和规律的那些规范,似乎不具有阶级性、政治性、是对全社会都有利的。但是从内容上分析,这些规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与其它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共同反映、确认、保护和发展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这些规范既对全社会有利,同时也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性。参见〔社会主义法的规范性〕、〔社会主义法的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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