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的科学性 |
释义 | 社会主义法反映客观规律的正确程度。社会主义法的重要属性之一。法愈能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其科学性就愈高。剥削阶级法在其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生产关系尚能适应、容纳生产力发展时,能够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具有较大的科学性。但是,剥削阶级囿于阶级的局限性,其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趋势不能始终保持一致。随着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和发展,剥削阶级法会逐步背离以至对抗客观规律,从而大大丧失其科学性。社会主义法就本质和历史发展而言,是人类历史上最能反映客观规律,最具有科学性的法。其原因在于:首先,在社会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和它所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始终是一致的,据此而创制和实施的社会主义法,完全具备符合客观规律的可能。其次,在社会主义社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不解放全人类就不能解放自己,所以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共产党除了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之外,没有任何本阶级和党派的私利。这种历史地位、任务和反映这种地位和任务的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使得工人阶级和共产党比其他任何阶级和政党都更容易接近真理,更能正确认识、反映客观规律。因此,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领导下创制和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可以最具有科学性。再次,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这一性质决定了它在创制和实施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正确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验和智慧,作到实事求是。最后,社会主义法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是法律现象发展的最后阶段。社会主义法能够批判地继承、借鉴、汲取前人和现实的一切法律文化中符合、反映客观规律的成份和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当然,社会主义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由于种种主观原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在社会主义法中也会出现某些违背客观规律,缺乏科学性的规范,但这只是暂时的、局部的、非本质的现象。只要在创制和实施社会主义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实事求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群众路线,就能够不断把社会主义法的科学性从可能变为现实,就能够不犯或者少犯错误,出现失误也可以及时得到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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