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洋意外污染事故的决议 |
释义 | Resolution on Measuresconcerning Accidental Pollutions of the Seas国际法研究院1969年9月12日通过的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是:(1)所有国家均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预防来自载有污染物质的船舶的污染,这些措施包括以下方面:船舶的设计和配备;航行仪器;船长和船员的资格;在某区域内必需的交通规则,尤其是有关的航线规则,航行的最高速度和强制领航的程序等等。国家有权禁止不执行上述措施的船舶通过其领海、毗连区及停靠其口岸。对上述内容的适用和解释的争端在各当事国协商的基础上用和平方法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诉诸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仍无法解决时,可诉诸国际法院。(2)在发生海上意外事故后,缔约国如果有根据地预计到会造成重大的有害后果,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减缓及消除因该意外事故或与该事故有关的行为造成对其海岸或有关利益产生的油污危险或威胁。但所采取的措施应与有关国家所受损害的威胁程度相一致,特别要考虑到,如果不采取这类措施可能造成的紧急损害的程度和可能性,这类措施的有效性,以及采取这类措施将带来的损害的程度。当达到预期目的或明显可预见无法达到该目的时,应取消该措施,而不得不必要地干涉有关船旗国、第三国以及有关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利益。沿岸国在采取措施前,必须与受到同一海上意外事故影响的其他国家,尤其是船旗国进行协商,同时必须立即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任何可能受其影响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任何国家违反上述规定并给他国带来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任何有关上述规定的解释争端必须用和平方法解决,可诉诸司法或仲裁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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