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marine pollution一切来源的使海洋环境受到破坏的污染。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1款(4)规定:“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公约》第12部分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并在其下各条对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国际上有一些关于海洋污染、特别是关于防止海上油污染的公约,如1954年伦敦《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1969年布鲁塞尔《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69年布鲁塞尔《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3年伦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在此之前的《日内瓦公海公约》第24条和第25条对防止油污染和放射性废物也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