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 |
释义 | 军政委员会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6月19日间在中央和省之间设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1952年11月前,为中国的最高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同时又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地方政权的代表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把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各大区分辖若干个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各大区设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先后设立的有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东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南军政委员会、西北军政委员会、华东军政委员会和西南军政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政法、财经、文教、监察委员会和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农业、公营企业、交通、卫生、公安、司法、银行等部、局、行,以及人民法院、检察署等机构。主席、副主席和其他主要行政负责人人选,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主要职权:综合本行政区的政务,代表中央人民政府管理、指导、监督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支援解放战争的最后进行,巩固革命秩序,恢复和发展生产等。随着各地政权建设的发展,国民经济恢复工作的完成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开始,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把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仅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地区领导和监督地方政府,本身不再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撤销大行政区及其行政委员会的设置,实行中央对省一级的直接统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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