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级军事审判机关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军事审判法第10条规定,高级军事审判机关分为陆海空军各总司令部及其相等的军事机关,与战时省或相等区域的地方保安部队最高机关,经最高军事审判机关核准或授权的机关。依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除将官或其同等的军人外,高级军事审判机关审理该管现役军人犯罪案件。依同法第51条第1项规定,除最高军事审判机关复判庭管辖的案件外,高级军事审判机关复判庭复判其所辖初级军事审判机关的初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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