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它的职权主要有:(1)监督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2)审判全省、全自治区或全直辖市重大的或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3)对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4)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其核准的死刑案件,即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逾期不提出的,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参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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