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赦免的一种。 ❶免除罪名。始于中国春秋时代,秦汉时已兴为盛典。各代皇帝凡遇改元、立太子、日食、封禅、获珍禽异兽、平乱开疆、灾荒疾病等事,无不举行大赦。唐代以后,始转为慎重,不轻行此令。 ❷由国家元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赦免特定犯罪或一般犯罪的全部或部分刑罚的一种制度。现代某些国家采用。大赦一经宣告,已宣判有罪者使宣判无效;尚未作出有罪判决者使公诉权失效;正在服刑者获得释放;正在准备提起公诉者宣布免予起诉;对于已经服完刑者予以复权的处理。使被赦者罪、刑(包括前科)在法律上完全归于消灭,以后再有犯罪,视为初犯,而非累犯。适用于不特定多数人,往往不公布被赦人名单。各国在国家发生内乱,或统治者出于政策的、人道的考虑等特殊情况下,才行使大赦权。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曾经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大赦权,但并没有实行过。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未作规定。 |